问题1:邮寄个人物品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请注意邮寄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为限,不能含有国家禁止出入境物品。
问题2:邮件超出规定限值,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答: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您可以选择委托代理报关企业以货物方式报关或联系承运方办理退运。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问题3:个人邮寄奶粉、化妆品、手表、衣服等入境的限值、限量有何规定?
答: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问题4:个人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数量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1号)规定:
(一)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三)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5.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温馨提示:超出上述三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上述四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个人邮寄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验放标准,不受《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的免税额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的免税、征税数量予以验放。但印刷品、音像制品有属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海关将按规定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
问题5:海关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并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公布执行。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以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农业部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农业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公布,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
(一)动物及动物制品
1.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蛋及其产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1.新鲜水果、蔬菜。
2.烟叶(不含烟丝)。
3.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邮寄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1.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3.土壤。
4.转基因生物材料。
5.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温馨提示:
1. 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问题6:海关规定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烟、酒;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国家货币;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国家货币;外币及其有价证券;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贵重中药材;一般文物;海关限制出镜的其它物品。
问题7:个人邮寄进境的物品为什么征税?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温馨提示:此处“应征进口税税额”50元不是指物品的价值,而是经过计算后应该缴纳的税款。
问题8:邮寄进境的物品如何征税?
答:邮寄物品的税率及完税价格请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计算方法:应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问题9:什么是完税价格?个人邮寄物品的完税价格如何审定的?
答: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许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问题10:入境邮包,发现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不合理,如何申请税款复核或复议?
答:如果您收到邮局的通知让您交税,而您认为海关征收的税款不合理,您可以首先联系这个邮包入境的现场海关(海关驻邮政办事处),说明您的情况,按海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如真实的购买发票等),由现场海关来进行核查,并解答您的疑问。
如果您对现场的处置结果仍有异议的,根据《海关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通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争议。行政相对人要先向海关提出复议后才能诉讼。
问题11:个人邮寄物品所涉及的相关规定文件有哪些?
答:个人邮寄物品所涉及的相关规定文件主要有:
1.《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
2.《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发布,部分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等。
问题12:海关对货物类快件的监管办法?
答:货物类快件是指除文件类和个人物品类以外的快件。货物类快件又细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第一类快件分进境、出境两种:
进境:指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
出境:指出境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
此类快件进出境时,运营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类快件仅指进境快件,是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进境时,运营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 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三类快件是指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货物,此类货物进出境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问题13:邮件收寄过程中申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要求?
答1: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故意隐瞒邮件的真实内件,以其它品名申报。
未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内件情况,包括品名、数量、价值、原产地等。
申报价值与实物明显不符,低值申报,如:出现“0价值”、“无商业价值(NO COMMERCIAL VALUE)”等字样。
报关单、形式发票(商业发票)或详情单CN22“品名”栏内申报为“礼品(GIFT)”、“个人物品(PERSONAL USE)”或“商品(GOODS)”、“样品(SAMPLE)”等统称。
中文申报。
答2:申报的要求
名址申报要求:申报人应真实、完整填报收、寄件人姓名。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应用英文、法文或寄达国(地区)通晓文字详细填写,不得使用简称、缩写或暗语。如用英、法文之外的文字书写时,应用中文、英文或法文加注寄达国(地区)名称和地名,寄达国(地区)区名称和地名应大写。寄往日本国、韩国以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的邮件,收、寄件人名址可以只用中文书写。不允许填报Sir、Mr、Lady、Madam、Mrs、Miss、Ms + 英文姓氏,不允许填报中文姓氏 + 先生、小姐、女士,例如,运单收寄件人姓名填报为:Mr Wang,王先生的邮件,不予受理。允许填报Sir、Mr、Lady、Madam、Mrs、Miss、Ms + 英文姓名全名,允许填报中文姓名全名 + 先生、小姐、女士,例如,卖家运单收寄件人姓名填报为:Mr Wang Moumou,王某某先生的邮件,予以受理。
内件申报要求:申报人应详细、如实填报邮件内件物品名称。内件品名应为具体物品名称,使用中文和英文清楚、详细填写。申报人应正确、合理申报内件数量、重量,如:“一双皮鞋”、“两件棉质衬衫”、“5件羊绒衫”等。严禁出现样品(sample)、礼品(gift)、货物(goods)、礼物(gift)、衣服(cloth)、衣物(clothes)、箱包(box)、私人物品(personal effect)、塑料(plastic)、模型(model)等字样。正确、合理申报价值,并清楚地填写在邮件五联单、报关单和形式发票(商业发票)上,申报价值应一致。
形式发票要求:物品类邮件建议提交形式发票(INVOICE),形式发票的内容应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品名、数量、价值、产地等,并提供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