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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邮寄的宠物饲料被海关退运或销毁是什么原因?

 经常在一些论坛看到某些淘友发贴说,海淘回来的一些产品被海关截留并且销毁了,看到这些文字估计很多淘友不相信,海淘一些肉松、肉酱、鱼泥、鱼酱、宠物粮不是很正常的一回事嘛,如果因货值超出合理自用范围扣关退运即可,为什么还要被销毁呢?带着这些疑问弘纬盛转运在互联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了解到部分关乎民生安全的商品在出入境时都需要做法定商检,本着追本溯源的态度,在这里笔者把相关的参考依据编写成文章,谨供淘友们参考之用!

海关LOGO

〖案例〗:有消费者通过海淘购物向境外电商网站申购一批宠物饲料(宠物粮),电商网站以直邮模式通过邮局邮寄,在入境清关时被入境口岸海关查验后扣关,海关给出的处理意见如下:

入境海关截留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述物品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末办理相关检疫审批手续,作截留销毁处理。

参考《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1】.邮政-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3】.肉类食品进口报检:

检验检疫局根据“商品编码”中的监管条件,确认此票货是否要做商检。

【4】.海关对监管条件A、B类做法定商检:

监管条件A指的是货物需要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才能放行,属于法检货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

A 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法定商检,也就是进口的商品必须按国家海关法规定要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才可以进口报关.

B 出境货物通关单:同理出口法定商检,出口前必须取得所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才可以通关. 监管条件为AB,分别代表进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即您进出境都需要办理商检。

【5】.法检目录中包括那些商品: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的规定,把凡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全部纳入法检目录,把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从法检目录中调整出去。使法检目录遵循其制定依据,能够实现法检目的。

例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继续实行性能和使用检验。

  所谓的“法检”,是法定检验的简称,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第四十四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

  第四十五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7】.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现予以发布。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同时废止。

文章由:弘纬盛转运:www.hwsex.cn整理。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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