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海运网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文件要求,
从6月1号开始,各航司提单信息需求更新如下:
所有出口货物,于货物入仓之前,需提供完整货物信息:
1. 主单和分单的收发货人名称、地址、电话以及企业代码(中国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 准确及真实的货物品名,如进仓货物品名和报关单品名不一致将导致报关退单无法放行。
各航班要求交单货物,主单和分单收发货人电话和企业代码均需要显示在主单、分单和舱单上面。
2017年底,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公告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小编就选一些最关键的地方为大家进行解析。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一)、解析: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之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1. 集装箱船舶在装船24小时以前;
2. 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二)、超过规定时限怎么办?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超过规定时限后,系统仍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但是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解析: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1. 发货人代码 (必填项);
2. 发货人电话号码(必填项);
3. 发货人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
4. 收货人名称(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 ORDER”);
5.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6. 收货人电话号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7.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8.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9. 收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10. 通知方代码 ( 如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11. 通知方电话号码 ( 如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三)、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的详细信息。中国境内企业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 Company Number 或 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 CIK(Central Index Key)、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解析:中国海关发布了《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供企业参考,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例如:境内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填写“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OC+代码”。
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对预计于2018年6月1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船公司将遵守中国海关对舱单的新要求提交货物的预配舱单。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货物之前,应按照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的要求进行预配舱单的录入。
注意,船公司不对收、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船运指示”中提交准确的收、发货人代码。
(四)、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比如“连衣裙”只能填写“Dresses”(连衣裙),不能填写“Apparel”(服装)。如果填写不规范,系统会自动退单。
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货物将会被扣,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请大家务必引起注意。